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3号
随州市威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79885118P
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洪斌
随州市威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对你公司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文体包装工业园的纸箱包装印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12月5日取得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件(文件名称:《关于对随州市威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纸箱包装印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文号:随环高审〔2022〕14号),该项目于2022年建成并开始生产,但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20号)。2023年1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3〕G-13号),于2023年11月29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20号)和2023年10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3〕G-13号)和2023年11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纸箱包装印务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贰拾万元(¥2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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