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4〕2号随州鑫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2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2号


随州鑫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73T29G

法定代表人:丁礼勇

地址:随州市西城通津桥房产13号楼

随州鑫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120,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在对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检中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原锅炉房内新建设一台额定蒸发量为4t/h的生物质锅炉,目前该锅炉主体、预热水箱、水膜除尘设备、鼓风机、引风机已建设完成,水处理设备、烟气管道未完成建设。

经查:你公司与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4月签订《锅炉承运合同》,该锅炉由你公司建设安装,用于向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蒸汽,安装锅炉涉及相关手续、费用由你公司负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锅炉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该生物质锅炉于20237月份开始安装,但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勘察示意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锅炉承运合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31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随环高责停〔2023B-01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位于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锅炉房内的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随环高责停〔2023B-0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202312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生物质锅炉已停止建设。

202312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B-7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312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B-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仟陆佰元整(¥46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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