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4〕12号湖北圆方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07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圆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英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DPU7XT

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湖北楚胜汽车有限公司内)

2024 年 10 月 11 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执法人员在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设备(PID)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该公司西北角的一处空旷场地 VOCs 数值异常,经查:在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内西北角发现有你公司工人正在对一辆冷藏车侧防护栏进行露天喷涂作业,喷涂持续时间约2分钟,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西北角空场地进行露天喷涂;

2、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西北角空场地进行露天喷涂;

3、2024年10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案发地点;

4、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和你公司的关系情况;

5、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了露天喷涂现场情况;

6、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生产管理协议》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有违法行为由你公司承担;

7、2024年10月15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8、2024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0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4年10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具体情况如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发现有室外喷涂作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无废气处理设施的场地内进行油漆喷涂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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