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3〕1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11



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5627126916

法定代表人:袁鹏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石桥村

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机加工车间喷涂生产线产生的漆渣、沾染油漆的手套和塑料布等危险废物未收集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而是倒入生产车间内的垃圾桶内与其他垃圾混放贮存,再收集倒入公司厂区大门外的市政垃圾桶和垃圾箱内,被城市环卫部门当作生活垃圾运走;部分漆渣直接抛洒机加工车间西南角大门外侧的雨水沟渠旁,不作其他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

取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及委托授权人谭聪聪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使用的黑色环氧底盘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制造工程部《车桥总成零部件底漆明细执行规范》,你公司《发货明细》,你公司《危险废物无害化委托处置》复印件,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两份,时间2021年7月5日、2022年6月15日),你公司危险废物入库单复印件,2023年4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支责改字〔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2023年6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 你公司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23年4月28日,我局对向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3〕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规范贮存、利用、处置机加工车间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支责改字〔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现场发现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上记录了漆渣和沾有油漆的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等情况,机加工车间西南角大门外侧的雨水沟渠旁洒落的漆渣已经清理完毕,并签订了新的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危废储存管理台账表》(2023年1月 1日-5月17日)复印件,你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综法告〔2023〕3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6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综法告〔2023〕3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

修订版)》,你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废气排放物影响附近乡镇,未发现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同时考虑从你公司两年

内违反次数为1次,未按国家环保标准利用、处置危废或将

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的危废数量小于1吨,违反《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其中1项规定,已停止违法且改正,

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计算得出自由裁量幅度百分值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为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故计算

处罚金额为100万元*0%=0万元。又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持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中心金融窗口缴费,缴纳罚款后,持银行缴费回执单到环保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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