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4〕13号随州市神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2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3

随州市神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59715031H

法定代表人:李显林

登记住所:随州市曾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494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车辆检验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130日,对车牌号为鄂S7****众泰牌小型普通汽油客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D.3.3.3.1 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至少 400 mm,如果由于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插入排气管深度低于 400 mm,应使用排气延长管。”的要求,但你公司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421300112401301154040101)。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显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祝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委托授权人祝印身份信息;证明你公司的委托授权内容;

2.20249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5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车辆检验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并如实记录取证;

3.20249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站长祝印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

4.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设备依法进行了鉴定,具有检验资质;

5.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2130011240130115404010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130日对车牌为S7****的众泰牌小型普通汽油客车进行了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

6.《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依法确认了送达信息;

7.你公司2023年企业年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企业经营情况及职工人数;

8.《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内容打印件。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9.你公司开具的收取涉案车辆检验费用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收取了涉案车辆检验费用35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93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41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1028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检验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

1.2024930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414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202410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进行了复核,发现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115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1112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听证申请,也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

2024115日我局印发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综法告〔202414号)及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知你公司我局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文件精神,本次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你公司可于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且在履行完成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将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信用修复咨询电话:0722-3320149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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