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4〕1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某)
发布日期:2024-12-0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202417

                                                                          

孙某某

身份证号码42061919**********

性别:*            民族:汉

住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

孙某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4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2024年10月30日全省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日报》(湖北省秸秆露天焚烧监测简报)中涉及卫星遥感监测到的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一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经度113.****,纬度31.****)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秸秆露天焚烧点位于曾都区万店镇******,流转的农田。经现场调核实你于2024年10月30日16时30分左右,对流转农田秸秆进行点火露天焚烧,焚烧时间约30分钟,露天秸秆焚烧过火面积约1.5亩。你上述行为属于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30日的《湖北省露天焚烧监测简报》(2024年10月30日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监测日报)1份,证明2024年10月30日卫星遥感到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经度113.****,纬度31.****)有一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的信息;

2、2024年114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3、2024年114孙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孙某某身份信息;

42024年11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信息;

52024年11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地块信息;

6202411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地块位置信息;

72024年1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检查时,现场焚烧痕迹与2024年10月30日《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监测日报》通报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位置一致,及秸秆露天焚烧过火面积等信息;

82024年1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基本信息情况、2024年10月30日《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监测日报》通报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位于你流转农田内,以及你确认该地块秸秆由你本人焚烧、焚烧时长、过火面积等相关信息;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相关信息。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之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8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1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流转农田焚烧秸秆的地块进行复垦。

2024年11月8日,你向我局递交了《承诺书》。

2024年11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你已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地块进行了复垦并播种小麦。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

1.2024年11月7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1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你2024年11月8日递交的《承诺书》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的主观故意和相关承诺信息;

3.2024年11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改正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1126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

20241126的随环(曾)罚告〔2024〕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二号)中有关“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决定,我局决定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壹仟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壹仟元(¥1000元)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十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