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4〕1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2-1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202418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55704254X4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九口堰村

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件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综合排气筒存在破损状况,且浇铸车间砂处理工序在生产运作过程中有部分粉尘向外散溢并无组织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的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55704254X4)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相关信息;

2、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凯身份信息;

3、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1〕21号《关于对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造件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造件项目已报批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中明确载明的应该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信息;

4、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消失模铸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选复印件1份、消失模铸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造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和砂处理工序应采取的污染物处理措施信息;

5、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2130355704254X4001Q)相关章节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明确载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有组织排放的相关信息;

6、2024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7000吨消失模铸造件项目辅助车间和浇铸成型车间内砂处理工序正常生产、浇铸车间砂处理工序环保设施运行状态、浇铸车间砂处理工序在生产运作过程中有部分粉尘向外散溢并无组织排放等相关信息;

7、2024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浇铸车间砂处理工序在生产运作过程中有部分粉尘向外散溢并无组织排放等相关信息;

8、2024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基本情况、你公司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浇铸车间砂处理工序在生产运作过程中有部分粉尘向外散溢并无组织排放等相关照片(图片)信息;

9、2024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10、2024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相关信息;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相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铸造车间综合排气筒破损的位置进行修复,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4年10月8日,你公司递交了《企业规模说明》。

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递交了《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整改说明》。

2024年1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你公司已对铸造车间综合排气管筒的破损和砂处理设备进行了修复,砂处理设备在生产运行时,未见粉尘外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1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10月8日,你公司递交的《企业规模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3、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递交的《随州市炬龙铸造有限公司整改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4、2024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辅助车间正常生产,原综合排气筒存在的破损和砂处理设备已修复的相关信息;

5、2024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原综合排气筒存在的破损和砂处理设备已修复的相关照片(图片)信息;

6、2024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1126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

20241126的随环(曾)罚告〔2024〕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㈤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贰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贰万元¥20000元)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十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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