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远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传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4MACQ2T9G0N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与编钟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新城大自然)1栋2单元1403号
经营地址:随州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随州市远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A4车间发现你公司工人正在进行喷涂作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油漆外包加工合同》,凯力公司A4车间是由你公司承包经营,2024年11月29日15:24分左右对垃圾压缩车厢体进行补漆,喷漆的颜色为红色,现场见有1个喷枪和喷枪未使用完的油漆1桶,喷涂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
2、2024年11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案发地点;
3、2024年11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现场情况;
5、2024年11月29日提供的《油漆外包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你公司承担;
6、2024年12月19日提供的《证明》,证明你公司的营收情况及规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4]A-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4]A-14号)和2024年12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024年12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10号)和2024年12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油漆喷涂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核查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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