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固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丽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W7KC0N
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美亚迪电子产业园B2栋2楼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清洗槽下方排水管各类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分别为:铜8.61mg/L、锌17.1mg/L、铅2.28mg/L、镍330mg/L、钴5.03mg/L、银0.02mg/L、总铬0.39mg/L、总镉0.005mg/L。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2.根据湖北星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房南侧墙壁外排水管内(东侧)水样中总镍污染物浓度为6.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1mg/L。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4月10日对你公司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因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将你公司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一案移送至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4年6月12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9日,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对你公司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撤案处理。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你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污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虽被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但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4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 2024年4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的情况;
3. 2024年4月9日现场执法证件照片打印件10份,证明你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你公司生产现场等现场检查情况;
4.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信息;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6.湖北星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XCT-1W2404【检】字09100号)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检测公司对你公司生产现场采样检测的情况以及水样检测结果信息;
7.2024年4月12日日《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2024年5月6日《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证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处理的情况;
8.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回执》1份,证明我局依法将你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情况;
9.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高公(刑)撤案字〔2024〕10号)1份,证明公安部门对你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作出撤案处理的情况;
10.公安部门提供的询问笔录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附勘验照片和勘察示意图),证明公安机关对你公司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详细调查的情况;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已停产,部分设备已拆除,无向外排水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2025年1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3.2025年1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5年1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G-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2025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公司送达《关于对随州市固德只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意见的答复》,告知你公司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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