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众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培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
住所:随州经济开发区寨湾村(旭光路东端)******
2024 年 11 月 18 日、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随州市众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中空玻璃钢化项目于2023年4月完成建设并投产,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产。你公司建设内容主要有玻璃切片机1台、四边磨机1台、中空玻璃合片生产线1条、玻璃钢化炉1台。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投产;
2、2024年11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情况;
3、2024年11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11月18日、20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安装的生产设备情况;
5、2024年11月18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6、2024年11月18日提供的《证明》,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7、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有效的执法身份、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G-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中空玻璃钢化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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