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固镇县金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51843215G(1-1)
法定代表人:黄书敏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连城镇连城村
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谌家岭村一组
固镇县金鹏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举报件过程中,对你公司租赁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收集池东北角一缺口自东向西排入厂界围墙边无防渗措施的空地,废水经过之处均无防渗漏措施,此行为未严格落实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报告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废水经厂内污水收集池收集后,定期由槽车转运至随州市季梁大道001号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总部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环境管理要求。
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的雨水沉淀池、收集池溢流口、厂区西侧池塘进行采样检测,你公司雨水沉淀池COD浓度28800mg/L、氨氮376mg/L;收集池溢流口COD浓度1525mg/L、氨氮615mg/L;厂区西南侧池塘COD浓度49mg/L、氨氮4.36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323551843215G(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2、2024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书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书敏身份信息;
3、2024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卢某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4、2024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卢振某某份信息;
5、2024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无害化处理中心租赁合同》复印年1份,证明你公司承租湖北正大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谌家岭村建设的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信息暨你公司为现无害化处理中心责任主体信息,以及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无害化处理中心现有的批办手续及相关经营所需证件”、“甲方提供车辆,负责乙方生产期间所产生的污水托运及处理工作,所产生的车辆租赁费和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15元的价格,乙方支付给甲方”等信息;
6、2024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7〕72号《关于对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随环管验〔2017〕42号《关于对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的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报告和验收审批文件中明确的无害化处理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收集池收集后,定期由槽车转运至随州市季梁大道001号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总部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相关信息;
7、2025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租赁湖北正大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谌家岭村的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信息和你公司属于微小型企业的信息;
8、2024年12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相关信息;
9、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收集池东北角一缺口自东向西排入厂界围墙边无防渗措施的空地,废水经过之处均无防渗漏措施的信息,以及对你公司雨水沉淀池、污水收集池东北角缺口流出的污水和厂区外的西南侧池塘水体进行采样的信息;
10、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平面布置信息、环境监测采样点位信息。
11、2024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知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收集池东北角一缺口自东向西排入厂界围墙边无防渗措施的空地,废水经过之处均无防渗漏措施的事实和原因的信息;
12、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信息,你公司车间、厂房、绞龙房、冷冻库等相关信息和你公司生产时对产生的污水收集处置情况与雨污分流不彻底的信息,以及对你公司雨水沉淀池、污水收集池东北角缺口流出的污水和厂区外的西南侧池塘水体进行采样等相关信息;
13、2024年12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暨无害化处理中心基本情况、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与你公司的关系信息;
14、2024年12月22日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提供的《无害化处理中心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暨你公司为现无害化处理中心责任主体信息;
15、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1月4日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湖北正大有限公司全权委托钦某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及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16、2024年12月22日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钦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受委托人钦某身份信息;
17、2024年12月2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随环检(WT)字第202407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和送达你公司雨水沉淀池、收集池溢流口、厂区西南侧池塘的水质检测结果,并由你公司受委托人卢某某签收的相关信息;
18、2025年1月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确认租赁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期间,存在的违法行为由你公司全权负责的信息;
19、我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谌家岭村一组(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及人员的管理,立即封堵污水收集池东北角缺口,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时规范收集、贮存、清运,严格落实该项目环评、验收报告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废水经厂内污水收集池收集后,定期由槽车转运至随州市季梁大道001号湖北正大有限公司总部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环境管理要求,不得随意倾倒、外排和外溢。
2025年2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固镇县金鹏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5年2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对污水收集池东北角缺口进行了封堵,并建有污水转运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20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2月10日你公司递交的《固镇县金鹏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2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2025年3月10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授权委托变更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针对你公司2025年3月17日递交的《授权委托变更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租赁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项目现场,向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了解授权委托变更相关情况,通过了解,你公司原授权受委托人卢某某因工作变动,现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安某某全权负责租赁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原授权受委托人卢某某2025年3月10日签收的随环(曾)罚告[2025]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转交给现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了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我局拟将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明确不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0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2、2025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变更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原授权受委托人卢某某因工作变动,决定自2025年3月17日起,将授权受委托人变更为安某某,并明确了受委托权限和期限,以及本授权委托自变更之日起,一切事务由新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负责处理,原授权受委托人卢某某所承认你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事项的所有签字,你公司都予以确认和认可等相关信息;
3、2025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安某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4、2025年3月17日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身份信息;
5、2025年3月1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租赁湖北正大无害化处理中心从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项目现场,对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了解授权委托变更相关情况,原授权受委托人卢某某2025年3月10日签收的随环(曾)罚告[2025]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转交给现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以及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将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授权受委托人安某某明确不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1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和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壹拾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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