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8BKDRXA
法定代表人:陈曾云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
随州市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投资101万元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办公楼一栋、车间一栋、仓库一栋,其中:车间内已安装腻子搅拌机一台、脉冲滤筒除尘器一台,罐装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8BKDRXA)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2、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曾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曾云的身份信息;
3、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建设进度(厂房已建好,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投资额度约101万元的相关信息;
4、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规模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属于小微型企业的信息;
5、2024年12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已建成办公楼一栋、车间一栋、仓库一栋,其中:车间内已安装腻子搅拌机一台、脉冲滤筒除尘器一台,罐装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的相关事实信息,以及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耐火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
6、2024年12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 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度、开工建设时间、建设进度、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信息;
7、2024年12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信息,以及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已建成办公楼一栋、车间一栋、仓库一栋,其中:车间内已安装腻子搅拌机一台、脉冲滤筒除尘器一台,罐装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的相关事实信息;
8、2024年12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9、2024年12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相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及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项目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025年2月 11 日,你公司递交了《随州市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整改说明》。
2025年2月 13日 ,我局行政执法人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按要求停止了耐火材料加工项目的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30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2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2月11日你公司递交的《随州市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整改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2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3月10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1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和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凉亭村一组建设的耐火材料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1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暨处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101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壹万零壹佰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壹万零壹佰元(¥:101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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