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5〕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4-1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7

                                                                         

当事人名称: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698012133E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

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开发区工业园

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熔炼、浇铸工序正在生产,熔炼炉烟气收集罩上方的5.5kw抽风机未运行,抽风机配电箱内电源线头未联结,抽风机无法正常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色控制阀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向上为开启、向下为关闭),未开启运行,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熔炼、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排环境。

2025年1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及你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所制作的笔录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进行了移交。  

2025年1月1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依法查处企业环境问题的函》,将你公司存在的相关环境违法问题交办我局。

2025年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移交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你公司对交办存在的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的事实确认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0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材料清单》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及你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所制作的笔录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移交的信息;

2、2025年1月13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查处企业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你公司存在的相关环境违法问题向我局交办的信息;

3、2024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698012133E)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4、2024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中元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102200416)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身份信息;

5、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占某某、王某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6、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信息;

7、2025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占某某身份信息;

8、2025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微小型企业的信息;

9、2025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份和2025年1月1日-14日的生产记录信息;

10、2025年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相关信息;

11、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8〕102号《关于对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项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照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铸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铸造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况,以及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重大变动情况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信息;

12、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21303698012133E001R)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相关信息;

13、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2月20日至21日《炉前材料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0日至21日《炉前材质控制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 12月20日、12月21日正常生产的信息;

14、2024年12月22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熔炼、浇铸工序正在生产,熔炼炉烟气收集罩上方的5.5kw抽风机未运行,抽风机配电箱内电源线头未联结,抽风机无法正常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色控制阀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向上为开启、向下为关闭),未开启运行,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熔炼、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排环境等相关信息;

15、2024年12月22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生产设备情况和生产工艺及产品产量情况、生产情况、废气环保设施处理工艺流程情况、履行环境保护手续情况、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的时间和原因等相关信息;

16、2024年12月22日的《现场照片或录像的说明》8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候,你公司熔炼工序正常生产,熔炼炉烟气收集罩上方的5.5kw抽风机未运行,抽风机配电箱内电源线头未联结,抽风机无法正常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色控制阀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向上为开启、向下为关闭),未开启运行,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熔炼、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排环境的事实信息;

17、2025年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等事实进行现场核查的信息;

18、2024年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等事实确认的信息;

19、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1月14日的生产状况及公司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20、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及人员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整改资料》。

2025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23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整改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2月2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我局于20253月28日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327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㈢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35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壹万零壹佰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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