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698012133E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开发区工业园
2024年12月2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显示: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3级响应应急措施为所有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级响应应急响应措施为所有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随州市2024年12月10日全域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2级)预警,2024年12月13日降级为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预警,2024年12月16日将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预警升级为橙色(2级)预警。根据你公司生产台账,自2024年12月1日以来,除中间停工3天外,你公司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未按照随州市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应急响应管控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2025年1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及你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所制作的笔录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进行了移交。
2025年1月1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依法查处企业环境问题的函》,将你公司存在的相关环境违法问题交办我局。
2025年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移交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你公司对未按照随州市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应急响应管控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事实确认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0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材料清单》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及你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所制作的笔录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移交的信息;
2、2025年1月13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查处企业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你公司存在的相关环境违法问题向我局交办的信息;
3、2024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698012133E)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4、2024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中元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102200416)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身份信息;
5、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占某某、王某某代表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6、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王某某身份信息;
7、2025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占某某身份信息;
8、2025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微小型企业的信息;
9、2025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份和2025年1月1日-14日的生产记录信息;
10、2025年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相关信息;
11、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8〕102号《关于对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项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照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铸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铸造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况,以及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重大变动情况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信息;
12、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21303698012133E001R)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相关信息;
13、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2月20日至21日《炉前材料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0日至21日《炉前材质控制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 12月20日、12月21日存在生产行为,未按照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停产、限产的信息;
14、2024年12月22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显示: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3级响应应急措施为所有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级响应应急响应措施为所有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根据你公司生产台账,自2024年12月1日以来,除中间停工3天外,你公司一直在生产,未按照随州市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应急响应管控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信息;
15、2024年12月22日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公司生产设备情况和生产工艺及产品产量情况、生产情况、废气环保设施处理工艺流程情况、履行环境保护手续情况、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的时间和原因等相关信息;
16、2024年12月22日的《现场照片或录像的说明》8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候,你公司熔炼工序正常生产,熔炼炉烟气收集罩上方的5.5kw抽风机未运行,抽风机配电箱内电源线头未联结,抽风机无法正常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色控制阀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向上为开启、向下为关闭),未开启运行,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熔炼、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排环境的事实信息;
17、2025年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中未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等事实进行现场核查的信息;
18、2024年1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中未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等事实确认的信息;
19、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1月14日的生产状况及公司平面布置相关信息;
20、《关于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3版)》打印件1份,证明该清单中明确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期间,减排措施均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的相关信息;
21、2024年12月1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打印件1份,证明已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2024年12月11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相关信息。
22、2024年12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打印件1份,证明已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2024年12月17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相关信息。
23、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6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对所有涉气工序实施停产。
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整改资料》。
2025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23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递交的《湖北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整改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3、2025年2月2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你公司2024年12月22日10时至2025年1月7日期间均未生产,按要求落实了随州市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应急响应管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2025年3月28日,我局以随环(曾)不罚告〔2025〕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7日的随环(曾)不罚告〔2025〕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的信息。
2、签收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收到随环(曾)不罚告〔2025〕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6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㈡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和适用规则,经裁量,应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公司在特殊时段(重污染天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内部环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以及你公司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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