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53415366Y
经营地址: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云龙大道188号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总排口和车间排放口采取水样。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4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随环检(WT)字第2025022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173mg/L、氨氮160mg/L、总磷0.22mg/L、总氮193mg/L、氯化物4400mg/L,车间排放口六价铬为0.006mg/L,氨氮、总氮、氯化物均超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其中氨氮超标1.28倍、总氮超标0.38倍、氯化物超标0.1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取水样相关信息;
2、 2025年4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详细调查询问相关信息;
3、2025年4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和采样点位信息;
4、2025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相关信息;
5、2025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马涛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事宜和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及其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配合采取水样及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相关信息。
7、2025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原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日产2000张成皮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文号:随环建审【2011】41号复印件1份、原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日产2000张成皮搬迁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文号:随环管验【2014】7号1份、《排污许可证》证内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办理及应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信息;
8、2025年4月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环检(WT)字第2025022号),证明你公司总排口水样超标信息;
9、2025年4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收到我局送达的《检测报告》信息;
10、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复查,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总排口采取水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并采取水样。
2、2025年4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环检(WT)字第2025024号),证明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达标排放。
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0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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