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5〕2号
当事人姓名:何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交通大道八里岔路10号
经营地址: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
何某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湖北省水质自动站联网管理系统发现国控断面数据异常,同时发现随县绿泉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出水口总磷数据异常,经排查发现,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于2024年10月投资100万元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建设(2025年3月调试一次),该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2.该项目调试过程中,废水循环池旁沟渠有生产废水溢流痕迹,沟渠底部附着有白色粉末状物质,与生产废水循环池内沉淀物颜色一致,沟渠连接车间外雨水沟,雨水沟内有水,底部有白色粉末状物质,与生产废水循环池内沉淀物颜色一致。2025年3月22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雨水沟水质取样,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60.6mg/L,雨水沟连接随县经济开发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干沟子河,导致国控断面数据异常(Ⅲ类国考标准),该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2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你身份和责任主体信息;
2.2025年3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废水溢流流向及现场取样等相关情况;
3.2025年3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投资额度、开工建设时间、建设进度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废水溢流流向等相关情况;
4.2025年3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份,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现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该项目建设的情况;
5.2025年3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地形地貌情况及生产废水溢流至雨水沟排放流向情况;
6.2025年3月24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5第010号),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生产废水溢流至雨水沟总磷超标的情况;
7.2025年3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送达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5第010号),告知你排放的废水总磷超标的情况;
8.2025年3月2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接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相关情况;
9.2025年4月8日你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投资额度为100万元;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属“二十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中专用化学品制造266”,属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项目;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12.取样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取样监测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行为,2025年3月22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2号),责令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立即停止建设,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已停止建设,无生产迹象。
针对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025年3月22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3号),责令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立即停止排污。
2025年4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已停止排污,对雨水沟进行了封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2号)(随环(随)责改〔2025〕3号)2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4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时,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已停止排污,对雨水沟进行了封堵。
3.2025年4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时,你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7号从事环保阻燃剂加工生产项目已停止建设,无生产迹象。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4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5〕1号)及4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的规定,我局对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度壹佰万元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1的规定,我局对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贰万元(¥:2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贰拾贰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贰拾贰万元(¥:22000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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