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曾)解查(扣)〔2025〕1号
当事人姓名:刘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某
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
地址(住址):湖北省随县*******
现住址:随州市曾都区*********
2025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府河************贮存的大量吨桶装不明液体作出随环(曾)查(扣)〔2025〕1号查封(扣押)决定。2025年9月25日,作出随环(曾)查(扣)延〔2025〕1号查封(扣押)延期决定。现因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2025年9月4日,随州市公安局以随公(森)立字〔2025〕148号,决定对你涉嫌环境污染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将原查封、扣押的物品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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