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曾)查(扣)〔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安德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5TRM07
法定代表人:何凡建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六草屋村民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我局接到公安部门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六草屋工业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内存放有29个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经查,你公司厂房内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是从曾都区府河镇转运到此处存放,吨桶内不明液体呈黑褐色,伴有刺鼻性气味,且现场未采取防渗措施,有部分吨桶已破损,吨桶内不明液体泄露到厂房内地面。根据公安部门线索显示,你公司厂房内存放的吨桶装不明液体疑似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5TRM07)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凡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何凡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房内存放有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已有部分吨桶破损不明液体外泄现象、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吨桶内液体抽样检测等相关信息;
3、2025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和贮存装有不明液体吨桶的位置等相关信息;1
4、2025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房内存放有装有不明液体的吨桶、已有部分吨桶破损不明液体泄露现象、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吨桶内液体抽样检测等相关信息;
5、我局曾都区分局2025年9月29日的《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厂房内吨桶装不明液体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信息;
6、2025年9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7、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㈠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㈠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厂房内装有不明液体的29个吨桶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的装有不明液体的29个吨桶存放于原处你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物品。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清单
2025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