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5〕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俊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11-2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俊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2MADAN01Q42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沿河大道**号

 

随州市俊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经营的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A11号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A11车间内有一名工人正在对洒水车后平台进行喷涂作业,喷涂作业时喷涂房侧门未关闭,大门也未全部关闭,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或设施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

2、2025年9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案发地点;

3、2025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

4、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的打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进行喷涂作业的照片;

5、2025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涂装承揽合同》、《油漆房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公司承担;

6、2025年9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7、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随环(高)责改〔2025〕B-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你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5〕B-5号)和2025年9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025年10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11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5〕8号)和2025年11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进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受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你公司后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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