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曾都区康华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C34WM61
经营者:曾建林
经营场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小河沟村一组
随州市曾都区康华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猪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便,导致养殖粪便和养殖废水渗出、泄漏至紧邻你养猪场的沟渠,沟渠内水样感官浊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属于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4日你养猪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C34WM61)复印件1份、经营者曾建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猪场责任主体、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曾建林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4日你养猪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养猪场全权委托徐某某代表你养猪场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及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3、2025年11月4日你养猪场提供的授权受委托人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猪场授权受委托人徐某某身份信息;
4、2025年11月4日你养猪场提供的备案号为2020421303*****1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猪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及其载明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和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即:年生猪存栏量2000头、年出栏生猪1500头;养殖粪便和养殖废水采取干湿分离机分离措施后通过管道排放至沼气池,用于周边果园、菜园、农田作为有机肥料等相关信息;
5、2025年11月4日你养猪场提供的登记编号为92421303MA4C34WM6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份,证明你养猪场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与延续等相关信息;
6、2025年11月4日你养猪场提供的(随曾)动防合字第20190006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信息;
7、我局曾都区分局2025年11月4日的《委托函》1份,证明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养猪场渗出、泄漏的养殖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信息;
8、2025年11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常养殖经营、养猪场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措施、养猪场前期废水收集池废水和氧化塘废水外溢至养猪场紧邻的沟渠内及沟渠内水样感官浊臭、监测人员对养猪场紧邻沟渠内的水进行采样等相关信息;
9、2025年11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养猪场平面布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10、2025年11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你养猪场前期废水收集池废水和氧化塘废水外溢至养猪场旁沟渠内、监测人员对养猪场紧邻沟渠内的水采样的相关信息;
11、2025年11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养猪场开展调查询问情况、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养猪场基本情况、养殖规模(现存栏生猪700头)、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废水外溢及原因,你养猪场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你养猪场紧邻沟渠内采取水样予以确认等相关信息;
12、2025年11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猪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1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
针对你养猪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养猪场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整改。限你养猪场在2025年11月30日前,结合养殖规模,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和防渗防漏措施,确保养殖粪便和污水及时规范收集、贮存、清运,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外排。清除你养猪场外渗、泄漏至沟渠内的粪污和废水,并妥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和外排。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养猪场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
2025年11月25日,你养猪场递交了《随州市曾都区康华养猪场整改报告》。
2025年11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1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5〕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养猪场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资料移交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随环监(JD)字第2025069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的信息;
3、随环(曾)检告〔2025〕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养猪场东侧方向10m沟渠和东南侧方向20m溢出口沟渠水质的监测结果和送达随环监(JD)字第2025069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的信息;
4、2025年11月25日你养猪场递交的《随州市曾都区康华养猪场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养猪场报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信息;
5、2025年11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依法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23日的随环(曾)罚告〔2025〕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养猪场作出、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养猪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养猪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相关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0日,我局未收到你养猪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表8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便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猪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粪便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猪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养猪场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养猪场每日按罚款数额柒仟捌佰伍拾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养猪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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