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2026〕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均川镇土门垭砖厂)
发布日期:2026-01-1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随县均川镇土门垭砖厂

法定代表人:曹启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4A8CQ99L

地址:随县均川镇九龙路特1号

2025年12月6日,省大气帮扶组巡查时发现,你厂在随州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停产减排措施。12月15日,我局到你厂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帮扶组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出环境问题的函》(鄂环函〔2025〕221号)及现场照片(图片)2份,证明你厂在随州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停产减排措施的情况;

2.2025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厂现场生产经营的情况;

3.2025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加工区布局情况;

4.2025年1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在12月6日生产经营的相关情况;

5.2025年12月15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人代表曹启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曹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环评审批意见(随县环建审〔2012〕162号)1份,证明你厂经营主体、环评手续有关情况;

6.2025年12月15日你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重污染天气期间应落实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停产减排措施的情况;

7.2025年10月28日关于《随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版)》的公示1份,证明你厂在应急减排清单内的情况;

8.2025年12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函》1份、2025年12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函》1份,证明省大气帮扶组巡查时,随州市全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相关信息。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19号),责令你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期间,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停产减排措施。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你厂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5〕19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厂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时,你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期间,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停产减排措施。

2025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5〕13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总表1、总表2,表9通用处罚类的罚款幅度裁定,经裁量,我局对你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生产线和生产设施停产减排措施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厂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50000元(伍万元)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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