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随县圣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1650394XW
地址:随县厉山镇勤劳村2组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7月9日、7月10日、8月1日、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的2辆柴油车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具体为:(1)2025年4月24日对号牌号为鄂FE5D69(蓝牌)的飞碟牌轻型栏板柴油货车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4241623570201);(2)2025年1月24日对车牌号为鄂S30613(黄牌)的长征牌中型平板柴油货车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1241111000201),执法人员查阅两辆柴油车检验过程视频,检验过程中2辆柴油车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判定要求。
2. 未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应当使用工况法进行检验的12辆车变更检测方法采用非工况法进行检验,并出具12份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以虚假理由对11辆应当使用工况法检验的车辆使用非公况法进行检验。分别为:(1)2025年4月27日对号牌号为鄂SJ6W05(蓝牌)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多用途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非工况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此车为四驱自动挡皮卡”,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4271110300201),报告记载该车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经2025年9月12日在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检,该车为“手自一体,两驱(后驱)车”,复检采用加载减速法(工况法)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2025年4月22日对车牌号为鄂S397R1(蓝牌)的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此车为自动挡四驱”,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4221042000201),该报告显示该车驱动方式为“后驱”,经2025年9月12日在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检,该车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复检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3)2025年5月13日对车牌号为鄂S268S9(蓝牌)的大通牌轻型多用途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此车为柴油四驱自动挡皮卡”,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5131529200201),报告记载该车驱动方式为“后驱”,经2025年9月19日在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检,该车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复检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4)2025年7月3日对车牌号为鄂S485C3(蓝牌)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多用途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自动挡四驱皮卡车”,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7031512180201),报告记载该车驱动方式为“后驱”,经2025年9月15日在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检,该车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车,复检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5)2025年6月30日对车牌号为鄂SJ6W03(蓝牌)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多用途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自动挡4驱”,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6301545150201),报告记载该车驱动方式为“后驱”,经2025年9月12日在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检,该车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复检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6)2025年1月16日对车牌号为鄂S38655(蓝牌)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此车为自动挡柴油小车”,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1161138310201),经核查该车为手动挡柴油车;(7)2025年1月21日对车牌号为鄂S071C6(黄牌)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自动挡重柴车”,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1211115140201),经核查该车为“手自一体”重型半挂牵引车;(8)2025年3月27日对车牌号为鄂S816F5(黄牌)的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自动挡重柴车”,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3270901040201),经核查该车为“手自一体”重型半挂牵引车;(9)2025年6月9日对车牌号为鄂S220C9(黄牌)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自动挡牵引头”,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6091018290201),经核查该车为“手自一体”重型半挂牵引车;(10)2025年7月4日对车牌号为鄂S138F8(黄牌)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自动挡牵引头”,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7040924120201),经核查该车为“手自一体”重型半挂牵引车;(11)2025年1月7日对车牌号为鄂SHX938(蓝牌)的大通牌轻型多用途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此车为四驱自动挡皮卡”,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1071112500201),经核查该车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皮卡。以不正当理由对1辆应当使用工况法检验的车辆变更检验方法使用非公况法进行检验。2025年1月7日对车牌号为鄂S729T1(蓝牌)的东风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检测,《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为“此车为前驱柴油车”,并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1071501360201),经2025年9月15日在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复检,该车为“前驱手动挡”,可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海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受委托人王家志、郭树东、王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邱海波、授权委人王家志、郭树东、王波身份信息,委托事由、委托权限等相关信息,你公司从事机动车检验资质情况。
2. 2025年7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鄂FE5D6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1300132504241623570201)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对鄂FE5D69在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 2025年7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份、《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12份,2025年7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鄂S3061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1300132501241111000201)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对鄂FE5D69、鄂S30613两辆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 2025年9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唐向臣身份证复印件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对你公司检测软件及设备供应商开展调查询问,供应商认为你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变更检测方法。
5. 2025年9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郭芹芹、蒋文武、夏唯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鄂SJ0H39、鄂SHX938、鄂SS10D8车辆开展现场核查,鄂SHX938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车,你公司提供的该车《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此车为四驱自动挡皮卡”与车辆实际不一致。
6. 2025年9月12日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熊菁、熊盼、张伟、周磊、王艳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5份,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4份。证明复检机构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资质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7. 2025年9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2025年9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湖北迎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2025年9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1)鄂S397R1、鄂S268S9、鄂S485C3、鄂SJ6W03四辆车均为“手自一体分时四驱”车,鄂SJ6W05为“手自一体、两驱”车,你公司提供的该5辆车《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与车辆实际不一致;(2)鄂S729T1为“手动挡前驱”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合格,你公司提供的该车《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变更原因不正当。
8. 鄂S38655、鄂S071C6、鄂S816F5、鄂S220C9、鄂S138F8五辆车车主提供的车辆视频影像及照片资料。证明:鄂S38655为手动挡车,鄂S071C6、鄂S816F5、鄂S220C9、鄂S138F8均为手自一体车,你公司提供的该五辆车《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原因与车辆实际不一致。
9. 2025年9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8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3份,《车辆检测方法变更申请表》63份。证明你公司对72台车中的63台车(其中4台以“吊车/低速吊车”为理由变更检测方法,另有5台车未出具检验报告)变更检测方法采用非工况法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你公司对变更原因的解释说明情况。
10. 2025年9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随州市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淼、张攀身份证复印件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方法变更申请》2份、随州市随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随州市随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随州市随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胡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随州市随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方法审批记录》1份。证明:(1)执法人员依法对与随县圣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相同检测设备及软件的检测机构和使用不同检测设备及软件的检测机构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2)前驱柴油车采用工况法检验过程中虽有一定安全风险,但采取加车轮挡板和安全绳的措施可以规避风险、完成检测。
11. 2025年10月3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收费收据14份、员工缴纳社保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对14台机动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排气污染物检测)违法所得共计1360元。
12. 2025年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对2辆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车辆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判定要求。以虚假理由变更检测方法以及以不成立理由变更检测方法,改变关键检验条件,对可以使用工况法检测的12辆车采用非工况法检测并出具1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D.3.1“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测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审批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的要求。
你公司对2辆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车辆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环发﹝2025〕7号)第九条第二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视为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二)为排气污染装置不齐全、不正常或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规定的情形;以虚假理由变更检测方法以及以不成立理由变更检测方法,改变关键检验条件,对可以使用工况法检验的12辆车采用非工况法检验并出具1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环发﹝2025〕7号)第九条第四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视为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四)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验的项目,擅自修改关键检测程序及车辆参数的,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的;”规定的情形,均视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5〕2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检验现场复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字〔2025〕2号),2025年9月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的依据等相关信息。
2. 2025年10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情况。
2025年1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5〕2号)、2025年11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11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要求听证。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程序作出听证决定,并于2025年11月28日告知你公司听证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2025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2026年1月9日,形成听证《听证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5年11月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年11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 2025年11月11日《听证申请》;
3. 2025年11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听证),证明我局按程序作出了听证审批;
4. 2025年11月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随环听通〔2025〕2号)、2025年11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告知你公司听证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5. 2025年12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证明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公司对2025年4月24日鄂FE5D69(蓝牌)车和2025年1月24日鄂S30613(黄牌)车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事实无异议;对2025年1月16日鄂S38655(蓝牌)为手动挡车,检验过程中以“此车为自动挡柴油车”为由将该车检验方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事实无异议;对10辆手自一体车和1辆前驱车检验报告认定为虚假报告存在异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异议。
6. 2026年1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结合听证报告、法律意见书,经法制审核,我局综合认定:
1、对鄂S38655、鄂FE5D69、鄂S30613等3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根据证据情况,对复检机构的车检结果存疑的情况下,对10辆手自一体车辆和1辆前驱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在本案中无法认定。3、关于《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环发〔2025〕7号)适用,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未解释的情况下,对“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的起算时间应在《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环发〔2025〕7号)发布实施后,即应于2025年5月29日后。2024年6月6日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不能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你公司对2辆(鄂FE5D69、鄂S30613)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车辆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判定要求。你公司对1辆手动挡柴油车(鄂S38655)以虚假理由变更检测方法采用非工况法进行检验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要求。属《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环发﹝2025〕7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改变关键检验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你公司为小型企业,2024年6月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本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为轻微。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贰佰捌拾伍元整);
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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