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1E60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俊杰
地址: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2025年11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攻坚帮扶组第一轮次交办的《湖北省2025-2026冬春季攻坚帮扶问题列表》问题编号:鄂1550202511180096内涉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2025年11月18日,你公司在焊接车间内焊接、打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产生的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攻坚帮扶组第一轮次交办的《湖北省2025-2026冬春季攻坚帮扶问题列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来源;
2.2025年11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3.2025年11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宜、委托事由、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身份等信息;
4.2025年11月2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等相关信息;
5.2025年10月2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你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符合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8.我局《关于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近两年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说明》1份,作为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广)责改〔2025〕1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在焊接、打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按照环评要求,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产生的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
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报告》,2025年12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7日,随环(广)责改〔2025〕1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递交了《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证明该公司报送改正违法行为的信息;
3.2025年12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广)不罚告〔2025〕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表5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经裁量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鄂环办〔2025〕22号)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含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序号20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意识、提升守法能力。
2.要求你公司签订承诺书,在焊接、打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按照环评要求,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产生的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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