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2026〕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长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6-07-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随县长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宪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21MA48BHYT1J

地址:随县万和镇曹门村四组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位于随县万和镇曹门村四组,厂区东侧建有3个土质结构收集池用于存贮生产废水,其中:1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占地面积1亩、2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占地面积0.7亩、3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占地面积2亩,3个土质结构收集池内均存放有白色生产废水。

你合作社生产废水经水泥硬化收集池收集,水泥硬化收集池满后通过水泥沟渠流入1号土质结构收集池,1号土质结构收集池满后漫至2号土质结构收集池,2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再通过水泵抽至3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内存放,3号土质结构废水收集池内南侧建有一根黑色PVE材质排水管,排水管连通3号土质结构废水收集池外有一处80公分蓝色圆形排水阀门,该阀门东侧50米紧邻厥水流域万和段河道,现场可见3号土质结构废水收集池外蓝色排水阀至河道路面有明显排水痕迹,河道内水面漂浮白色痕迹与收集池内水质颜色一致。

经调取你合作社环评资料,环评批复明确要求项目水浴除尘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你合作社未严格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私设排污设施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

2026年5月13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合作社1、2、3号土质结构收集池、河道污水汇入口、河道污水汇入口下游50米处5个点位水样分别进行采样检测,2026年5月15日出具《湖北省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6第011号),根据报告显示,1、2、3号土质结构收集池内的废水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含量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限值;河道污水汇入口、河道污水汇入口下游50米河道内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总氮含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规定的限值,证实外排废水已对周边河道水体造成污染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证明你合作社厂房、生产情况、生产废水外排至厥水流域万和段河道情况等有关信息;

2.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3号土质结构生产废水排至厥水流域万和段河道的情况;

3.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基本信息、规模、生产工艺有关情况;

4.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合作社图形地貌及污水外排流入厥水流域万和段河道的情况;

5.2026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孙宪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合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6年5月13日被委托人张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以及你合作社委托现场负责人张勇协助我局接受配合调查;

7.2026年5月13日被委托人张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合作基本信息和责任主体信息;

8.2026年5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该合作确定送达地址为随县万和镇曹门村四组(随县长见食用菌合作社),收件人为该合作现场负责人张勇;

10.2026年5月13日你合作社提供的《随县长见食用菌合作社香菇、大蒜生产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关于对随县长见食用菌合作社香菇、大蒜生产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随县环现状备字〔2020〕1号)批复1份,证明环评要求你合作社项目水浴除尘废水须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严禁外排;

11. 2026年5月15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6〕第011号)以及5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随环(随)检告〔2026〕2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用以证明我局已于5月19日,依法向你合作社告知涉案污染物监测结果,你合作社外排污染物浓度超出法定标准,以上由张勇本人签字捺印;

12.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监测机构具备合法监测资质,取样、监测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合作社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5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文书载明你合作社的违法事实与证据、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具体整改内容等相关信息。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合作社已完成排污口封堵、污染清理等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5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由你合作社签收,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合作社整改违法行为,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2.2026年5月2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合作社已完成排污口封堵、污染清理等整改工作,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合作社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6号),依法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6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5号)1份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合作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合作社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总表1、总表2、总表3,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类”表22中“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方式、排污去向、持续时间、违法次数、社会影响及企业规模等因素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合作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71000元(贰拾柒万壹仟元整)。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合作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人民币271000元(贰拾柒万壹仟元整)的罚款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合作社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