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随县聚祥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傲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8C5X02
地址:随县唐县镇勤德村五组(原681棉花号仓库)
2026年6月20日,网民“正哥来看(小符同志)”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反映随县唐县镇某地使用黑臭水灌溉秧苗、疑似存在污染问题。2026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6月份投资400万元新建2条大蒜切片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农产品大蒜—去皮—切片—清洗—烘干—装包—成品销售,主要建设有1个容积4000立方米的水泥硬化收集池、2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结构收集池(其中1号占地10亩、2号占地18亩),另配备剥皮机2台、清洗机2台、切片机3台、筛分机2台、烘干机3台、配电箱7个、燃煤热风炉3台(2蒸吨)。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属“热力生产和供应443”类别中“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燃气供热锅炉、直燃机”,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你公司厂内生产车间西北侧露天堆放大蒜切片加工产生的废弃蒜皮(长4米、宽5米、高5米)。该废弃物属于《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名录》规定的农业固体废物(代码010—099—S80),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3)进行贮存,你公司露天堆放废弃蒜皮时未落实密闭、围挡及防渗措施,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台燃煤热风炉均处于运行状态,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同时,你公司大蒜切片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4.你公司将大蒜清洗废水通过土质结构收集池外排至周边农田,存在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庞傲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周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周明为你公司现场负责人;
3.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周明配合我局问询及调查工作;
4.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厂区平面布局及废水流向;大蒜切片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擅自投产;废弃蒜皮未按国家环保标准防护要求露天堆放;生产废水通过土质结构收集池活动排口外排至周边沟渠及农田;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收集池及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现场负责人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5.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明进行调查询问,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6.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3份,证明调查现场取证情况及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7.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随环(随)查(扣)〔2026〕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查封涉案设施、记录查封过程,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8.2026年6月20日《湖北省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6第017号)《监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内废水收集池、厂外废水收集池、周边农田灌溉水、王家塆桥等点位采样监测的结果及数据告知情况,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9.2026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2026年4月—5月用电量数据,证明该时段生产用电情况;
10.2026年6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走访周边农户,核实废水外排对农田影响的情况;
11.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2份,证明监测人员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0日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7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填报排污登记表;2.立即按国家环保标准对废弃蒜皮规范贮存;3.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对土质渗坑内废水妥善处置,彻底封堵活动排口;4.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或使用。
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清理生产场地,并对土质结构收集池活动排口予以封堵,已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2026〕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周明签字捺印确认;
2.2026年6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已落实整改;
3.2026年6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已拆除设备、清理场地、封堵排口。
2026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6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6〕8号)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1.针对未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
2.针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16000元(陆拾壹万陆仟元);
3.针对私设暗管、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40000元(陆拾肆万元);
4.针对露天堆放废弃蒜皮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23000元(伍拾贰万叁仟元)。
以上四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815000元(壹佰捌拾壹万伍仟元)。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和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人民币1815000元(壹佰捌拾壹万伍仟元)。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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