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查(扣)〔2026〕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随州市七棵树燃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7-0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随)查(扣)〔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七棵树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随县安居镇安南山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3YKN7B

地址:随县安居镇安南山村一组

2026年7月3日,我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反映你公司存在违法建设化工作坊、周边多处堰塘贮存不明褐色液体的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经查,你公司厂区院内露天存放蓝色塑料桶75个(单个容积200升),桶内均盛装青绿色不明液体,现场可闻到明显刺鼻异味;厂区东北侧建有400平方米半封闭式钢结构仓库,内部采用隔板分区存放物品(其中北侧隔间面积220平方米,摆放42个白色吨桶,桶内满载黑色不明液体,现场刺鼻异味明显。南侧隔间面积180平方米,摆放7个白色吨桶,桶内盛装暗黄色不明液体,现场刺鼻异味明显),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不明液体购买记录及使用说明,经初步调查,疑似为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3.3条款要求设置防流失的措施,存在废液渗漏、漫流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风险。

你公司厂区外西南侧262米处私自建设1处反应釜车间,反应釜车间外西南侧依次分布4处土质结构堰塘,自上而下依次相邻,1号堰塘(约1亩)、2号堰塘(约1亩)存有少量褐色废水,水体散发刺鼻异味;3号堰塘(约8亩)、4号堰塘(约3亩)存有大量褐色废水,异味浓烈。其中,3号堰塘坝堤存在人工挖掘缺口,勘察期间堰塘内废水持续溢流汇入下游4号堰塘。反应釜车间北侧另有1处面积约8亩的堰塘,塘内水体呈深绿色,伴有轻微异味。以上行为,均存在污染土壤、地下水风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冯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2026年7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记录你公司涉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废水长期贮存于土质无防渗坑塘等现场情况,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签字捺印确认;

3.2026年7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1份,标注厂区、仓库、反应釜车间、各储液塘位置、尺寸、采样点位,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签字捺印确认;

4.2026年7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反应釜车间生产周期、5处堰塘内存放有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签字捺印确认;

5.2026年7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6份,证明你公司吨桶、塑料桶内存放的不明液体,土质堰塘内存放有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现场拍照情况,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签字捺印确认;

6.2026年7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认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为随县安居镇安南山村一组随州市七棵树燃料有限公司;

7.2026年7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规建设的反应釜车间所有生产设备、配电箱、大门依法进行查封。对盛装不明白色液体吨桶49个、盛装不明液体蓝色塑料桶75个委托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异地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7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查封(扣押)清单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签字捺印确认;

8.2026年7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堰塘承包合同》,证明冯建军2025年10月1日与安南山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大西冲、野鸡冲堰塘19.96亩,承包期20年(2025年10月1日至2045年9月30日);

9.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未采取防止流失的措施贮存不明液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你公司利用土质坑塘存贮和输送生产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和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案设备及物料予以查封(扣押):反应釜7台、配电柜4组、原材料储罐2台实施原地查封;对盛装不明白色液体吨桶49个、盛装不明液体蓝色塑料桶75个委托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异地扣押。

本次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污染物检测、专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查封期间,涉案设施、设备原地封存,由你公司负责保管。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拆除封条,不得变更查封状态、擅自启用、转移、损毁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清单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4日


附件

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名称:随州市七棵树燃料有限公司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批号)

存放地点

1

反应釜

7

台




原地查封

2

配电柜

4

组




原地查封

3

原材料罐

2

台




原地查封

4

盛装不明液体白色液体吨桶

49

个




委托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异地扣押

5

盛装不明液体蓝色塑料桶

75

个




委托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异地扣押

请确认:☑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注明:已确认)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不一致。(说明不一致的情形)

被查封(扣押)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生态环境部门留存;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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