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水市郝贤高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4E5LL2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贤高
地址:广水市蔡河镇杏仁山村五组
2026年6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养殖,位于养殖场外南侧建设的沉淀池内养殖粪污,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沉淀池西侧的氧化塘内贮存,水质浑浊呈褐色,氧化塘堤埂、底部均未采取防渗等防治污染措施,氧化塘堤埂周边未发现养殖废水渗出、泄漏现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16日、6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养殖场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平面布置情况;
4.2026年6月16日、2026年6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及现场检查情况;
5.2026年6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开展调查询问情况;
6.《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7.2026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服务书》复印件1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对你(单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要求进行整改。
8.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我局《关于广水市郝贤高家庭农场近两年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说明》1份,作为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形综合考量的依据。
10.2026年6月25日,随环(广)责改(2026)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11.2026年6月29日,你(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报送改正违法行为的信息;
12.2026年6月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6年8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17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贰拾元(¥882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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