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495BMT7X
法定代表人:乐建华
地址:广水市陈巷镇工业园81号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有抛丸金属粉尘、金属废渣、切割打磨金属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堆放区域地面未硬化、无防渗垫层、无防雨顶棚、无围挡、无遮盖抑尘设施,物料堆存过程中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直接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乐建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2026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客观状态和现场情况;
3.2026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4.2026年8月7日复查《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采用抑尘网遮盖,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5.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祖军、程登峰、程诗斌具有合法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整改,2026年8月7日复查时已采用抑尘网遮盖,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隐患消除,且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相关裁量因子(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类型、整改落实情况、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行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代理银行缴款,并通过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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