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广水市广水瑞欣养殖场
经营者:姚行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49TW45U
经营场所:广水市武胜关镇官屋湾村红杨沟128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4月3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在正常从事生猪养殖项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养殖废弃物进行规范收集和贮存,导致场区西侧粪污收集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漫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姚行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责任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姚文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关系及权限;
3.《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信息;
4.202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初步调查事实;
5.2026年4月21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及废弃物外排状况;
6.2026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及废弃物外排的事实。
7.《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养殖场位置及废弃物外排路径;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广)责改(2026)4号),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结合你养殖场提交的整改报告,确认你养殖场已按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上述整改复查事实,有2026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你养殖场《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4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6年7月29日提交了《环保整改完成后的陈述申辩书》。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养殖场提出的申辩理由主要围绕整改完成情况,该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量,但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已于2026年8月13日将《关于对广水市广水瑞欣养殖场陈述申辩的回复》及《更正通知书》送达你养殖场,对申辩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了书面反馈。
综合考虑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表84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等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中的20位缴款码,到下列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先持本决定书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致电(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后至代理银行缴费,并通过电子票夹查收《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殖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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