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广)罚〔2026〕7号广水市上石湾种养殖厂
发布日期:2026-08-2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广)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广水市上石湾种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49R9AR91

法定代表人:刘再兵

地址:广水市长岭镇月仙坳村马石湾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存栏750头,配套建设有覆膜氧化塘用于粪污规范贮存及资源化还田。检查当日,你厂在氧化塘回用输送管道上私自接驳白色塑料软管,将氧化塘内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该外接软管直接排放至场外闲置林地。现场检查可见明显粪污径流痕迹,粪污已渗溢至周边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刘再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2.2026年7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执法录像,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并固定了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3.2026年7月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随环(广)立审(2026)11号,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4.2026年7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广)责改(2026)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送达;
  5.2026年8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对排放至场外的畜禽粪污进行了清理处置;
  6.2026年8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本案调查终结,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7.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李修红、程登峰、程诗斌、祖军具有合法执法资格;
  8.2026年8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7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表84“畜禽养殖污染裁量标准”进行综合裁量。鉴于你厂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拆除排污管道、清运积存粪污,完成整改并主动消除污染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厂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下列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行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代理银行缴款,并通过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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