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力富铝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随环罚〔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9-1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随县力富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松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EAJBE8X0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星炬社区朝建铝业有限公司院内1号车间幢1层1号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高效絮凝沉淀池和板框压滤机未运行,其南边围墙下方一个水泥管内有乳白色废水流出,流至围墙外一个土质水沟内,水沟内废水呈乳白色,缓慢流动,水沟向西连通一个面积480平方米左右的土质堰塘,堰塘内水呈乳白色。2026年7月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编号:随环监(JD)字第2026040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区围墙外雨水沟排放口pH、总磷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9、4.00mg/L;你公司外排污水汇入堰塘处总磷、氟化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79mg/L、19.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限值。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叶松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责任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何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员工陈再送、甘忠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劳动合同》3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劳动关系等。

3.2026年7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2026年7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7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6年7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的具体情况,你公司承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5.《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随环检告〔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编号:随环监(JD)字第2026040号。证明执法人员在取得《监测报告》后,及时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告知检测数据超过国家标准。

6.《厂房租赁合同书》1份、《厂房专责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随县力富4月工资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29人,2025年营业收入84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9.2026年8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7月7日现场检查时的操作工进行调查询问,佐证7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向你公司作出随环责改〔2026〕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按照规定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南边围墙下方的水泥管道进行封堵或拆除。

2026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已将沉淀池池壁下方白色PV水管进行封堵,新建污水排放口,将三级沉淀池汇总的废水经硬管排至城市污水管网。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5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26年8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3.2026年8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5号),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你公司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6年8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8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我局初次发现你公司违法行为时为2026年7月7日,《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废止,经比对新旧罚则,新法《生态环境法典》处罚重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要求,前述法律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2000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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