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2026〕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华昇涂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9-21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华昇涂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RQU79C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西城花溪河小区

    

     随州华昇涂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10日上午,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位于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厂区东南角一临时密闭铁皮房内发现你公司一名工人头戴防毒面具,正对铁皮房内的一台环卫吊臂车进行喷漆,见有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喷涂工人将喷漆喷枪与压缩空气机断开,该环卫吊臂车车尾表面有黑色油漆,漆面未干,指压有痕迹,该铁皮房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0日你公司和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和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

2、2026年7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6年7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6年7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6年7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及你公司进行喷涂作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6年7月10日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资料一份,证明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及喷涂作业应在专用喷漆室进行、产生的废气通过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 催化燃烧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信息;

5、2026年7月10日和2026年7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打印件9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及你公司在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房间内进行喷涂作业的情况;

6、2026年7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案发地点情况;

7、2026年7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现场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与工人徐**劳动关系及全权委托徐**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事宜、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及其身份信息情况;

8、2026年7月10日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权委托邱**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事宜、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及身份信息情况;

9、2026年7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产品涂装加工外包合同》1份,证明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专用车产品油漆涂装业务由你公司承包的情况;

10、2026年7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喷涂作业油漆成分情况;

11、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未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6年7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6〕A-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时必须在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专用喷漆室进行,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位于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厂区东南角的临时密闭铁皮房没有喷涂作业,该临时铁皮房内物品已全面清空,现场既没有工人,也没有喷涂设备,地面清理干净,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2026年7月31日随环(高)责改〔2026〕A-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载明的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2026年8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及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相关信息。

2026年9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6年9月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6〕8号)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已送达并依法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的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二)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相关裁量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未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同时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核查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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