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48BFN5XT
地址: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红石塘村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DA001排放口配套建设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氮氧化物转换器发生故障后,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也未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开展手工检测,致使在线数据失真,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2.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的要求,配套建设DA001排放口氮氧化物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沈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责任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钟宇佳、闫海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员工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授权委托事项等信息。
3.2026年7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7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6年7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情况,你公司承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5.《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资料》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已经验收,应该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6.《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烟气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份、《烟气CEMS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在2026年7月8日运维时发现氮氧化物转换器故障,需要返厂维修。
7.《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2张、导出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7月14日在线数据情况,及你公司于当日9:56在国控系统中对生产工况进行了标记,原因为出渣机故障。
8.《广水市工业废弃物焚烧处置及综合再生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下载页面。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DA001排放口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检测,检测频次为6小时/次;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排污许可证中,要求对焚烧废气建设氮氧化物处理设施。
9.《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0.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年)。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向你公司作出随环责改〔2026〕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
1.立即恢复氮氧化物转换器正常使用,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的要求,配套建设DA001排放口焚烧废气氮氧化物处理设施。
2026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责改〔2026〕7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26年8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公司再次承认违法行为并已对其进行改正;
3.2026年8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2026年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6015轮次大气监督帮扶整改报告》,8月14日提供了《SNCR脱销装置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6年9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告〔2026〕6号),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你公司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026年9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9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十八)和表(五),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处5.24万元罚款;
2. 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法行为处42.4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476400元(肆拾柒万陆仟肆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