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4年第一批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大气监督帮扶类)
为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3年下半年至今,生态环境部向我市线上推送了多个轮次监督帮扶任务,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通过帮扶检查,帮助我市发现涉气环境问题,推动各地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在开展监督帮扶过程中发现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整改落实不到位典型问题。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8件大气监督帮扶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新区某化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7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反馈的问题和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当日正常生产,研磨工段废气处理设备出现故障,但未及时停产检修,导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涉嫌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8月18日责成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经跟踪督办,该企业迅速完成了整改。
2023年10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二:高新区某铸造企业违反建设项目验收“三同时”
制度案例
2023年8月7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反馈问题和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某铸造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铸造生产线造型、浇注、打磨工艺会产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环评及审批文件要求造型工艺建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污染处理设施,但实际仅建设集气罩+袋式除尘器,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清理打磨废气要求建设袋式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实际未建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铸造生产线已投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验收“三同时”制度,应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与项目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7日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安装并组织验收。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8日,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铸造企业应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与项目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案件
2023年8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2023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办的某泵业公司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醒废气未按环评要求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的铸造车间固化造型工艺使用吠喃树脂,其环评和审批文件中要求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醒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但实际产生的废气未按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该公司及时整改,建设了活性炭吸附设施。
2023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环境违法行为处2.4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广水市某冶金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
自动监测设备不予处罚案
2023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组对某冶金公司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该公司二氧化硫分析仪3次全流程测试,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与手工比对数据存在误差,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日,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组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和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了3次二氧化硫全程测试,示值误差结果均小于±5%,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公司校验比对报告,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与手工比对数据误差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序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广水市某铸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0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广水市某铸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已停产,车间内有工人正在拆除破损的废气管道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铸造车间相关工序未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六:随县某建材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收到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反馈随县某建材企业生产项目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UV光解未运行,配电柜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当日,随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该建材公司正在生产,UV光解设备配电柜电源损坏,未开启使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责令该建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配电柜电源进行维修,并对该建材公司环保负责人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宣讲,要求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至10月12日,该建材公司UV光解设备配电柜电源维修完成,现场测试UV光解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2023年1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七:随州市某汽车改装企业不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反馈问题和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某汽车改装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当日正常生产,企业调漆室正在调漆,调漆室配套建设有吸附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吸附棉工序和活性炭工序正常运行,UV光解设施共计90根紫外光解灯管只有10根灯管是正常的(亮绿灯),其余全部处于损坏状态,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并责成该公司立即停产,对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限期完成整改。经跟踪督办,该公司迅速完成了整改。
2023年10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八:曾都区某废物利用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环境违法案件
2023年10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曾都区某废物利用公司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3年9月15日,该公司在报废车辆拆解过程中,未按环评和验收文件要求,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自然沉降处理方式对报废车辆拆解产生的切割粉尘进行收集处理,未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3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在报废车辆拆解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案例反映出少数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淡薄,“重生产、轻环保”的思想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建设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上存在减预算、打折扣的侥幸心理,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薄弱等问题。广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加强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督促其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配合改正环境问题。同时根据违法情节和对环境影响程度,严格裁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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