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随州市2024年安装联网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根据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发布我市2024年安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附件1)。
请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HJ353/354/355/356-2019、HJ377-2019、HJ101-2019、HJ609-2019、HJ15-2019等一系列最新技术规范,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并与国家、省、市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其中,排污许可证中载有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逾期未完成验收、联网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或正在拆除、搬迁的(恢复生产、排污时,应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二)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一直未投产,且今后1年内尚无计划投产;
(三)已注销排污许可证;
(四)经核实现场,无法安装水、气浓度自动监测设备,已采用工况用电等替代性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待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与部监控中心平台联网;
(五)已变更排污许可,取消或变更自动监测要求;
(六)已退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或者气重点);
(七)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三)(五)项,为排污许可证中载有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
可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书面说明、最新排污许可证副本等)。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暂不实施污染源浓度自动监控,但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转为实施其他类型自动监控(包括工况、用水用电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
各地分局(服务中心)要做好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宣传指导工作,将本通知及时送达至相关重点排污单位,并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送达回证》(附件3)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科周红。
附件:1.随州市2024年安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申请表
3.送达回证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31日
附件1 随州市2024年安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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