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两打”、查封扣押类) 发布日期:2024-04-0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2024年第二批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两打”、查封扣押类)

近年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督查整改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办了一批影响群众环境安全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发布6件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都区王某学擅自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的环境违法

2024年1月29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到随州市时代广场开展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王某学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州市时代广场收购废旧铅酸电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州市时代广场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当即对王某学驾驶的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A****8)及废旧铅酸电池(3854KG)进行了查封扣押。

案例二:曾都区某玻璃企业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数据

查处超标排污案

2023 年 5月,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发现曾都区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数据长期超标。平台管理人员持续跟踪、分析,并于5月17日将该企业超标排污违法线索交办曾都区分局,指导该分局调查处理。经调查,该玻璃企业大气自动监测设备已经验收并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线运维台账及在线比对监测报告均表明其大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在线数据正常上传环保部门在线平台,平台数据能够真实反映该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2023年4月1日至5月15 日期间,该企业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多天。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3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三:随县某砂厂偷排废水典型案例

2023年6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到湖北随县环潭镇河道污染的网络舆情,今日头条、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关于“湖北随县某石料厂生产中污染严重,生产污水直排河道行为恶劣”的视频。当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驱车赶到该石料厂调查,通过无人机高空巡飞,人工走访,初步确定了该石料厂生产污水直排河道的违法行为。当日晚上,执法人员下水沿着石料厂沉淀池外涢水河道,用手摸到该石料厂污水排放涢水河的暗管,至晚上21时将该暗管挖出,该案交办随县分局查处。经查,随县某石料厂将洗砂沉淀池中存放的污水通过暗管外排入旁边涢水河内,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根据进一步调查,该洗砂厂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随县分局责令该砂厂从事的机制砂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向该砂厂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曾都区李某山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0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李某山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从事电镀加工项目,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沟渠后流入磘石沟。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生产设备实行了查封扣押,并立案查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七条,《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李某山立即停止电镀加工项目,对电镀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沟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五:高新区某皮革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2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根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问题线索对辖区某皮革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及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监测中心采样监测,该企业职工食堂及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本应排入厂内的收集池再经水泵提升至厂内污水处理站与生产废水一并处理,但该企业水泵损坏未及时维修,造成生活污水漫过收集池流入雨水管,外排入陈家河,外排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12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采取措施,将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雨污分流。经现场跟踪督办知道,该企业迅速完成了整改。

2023年1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六:广水市某养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3年1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广水市某养殖企业开展畜禽养殖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养殖,存栏890头育肥猪,厂区内西北侧建设一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封闭式粪污收集池,收集池边有一根直径约7厘米的塑料软管,延伸至厂区外南侧约70米的农田,农田内堆放大量畜禽养殖粪污。经查,该企业11月15日从厂区收集池内抽取约30立方养殖粪污,通过软管排放至自家的农田内储存,粪污被雨水冲刷流淌到周边的农田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属于未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拆除塑料软管,排放至农田内的畜禽粪污已清理完成,并进行翻耕。

2024年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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