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4年第四批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综合类) 发布日期:2024-08-27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2024年第四批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综合类)

案例一:随县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饮用水源案

2024年5月27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现场组检查问题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随县某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核实。通过无人机航拍,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周边沟渠水质呈明显褐色,随后对该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经查,该养殖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2018年建设,年设计出栏量10000头/年,属规模化养殖。其在养殖场东侧收集沟内设置有一活动排口,内有活动暗管,部分养殖废水未进入收集池,直接通过活动排口排入雨水沟,顺地势流入随县尚市镇杜家河,最终汇入备用饮用水源地尚市镇龙脉水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于2024年5月27日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养殖场于次日对养殖场污水收集沟内的活动暗管进行拆除,并封闭了排口,对排入下游沟渠内的养殖废水进行了清理。

2024年5月3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等之规定,对该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6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养殖场处罚款23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养殖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曾都区某专用汽车公司未按要求在密闭的喷涂间内进行喷涂作业案

2023年12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辖区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进行巡查,在曾都区某专用汽车公司上空,发现其喷涂车间进行喷涂作业时未关闭大门,漆雾外溢。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涂作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4年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

案例三:某食品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曾都区一村庄内的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车间清洗废水在未经三级沉淀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一条长25米白色软管道流入硬化沟后排入农田。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食品厂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四:随州市某喷涂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案

2023年11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郊交通大道某喷涂公司静电喷涂生产线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调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1.1万元。

案例五:高新区某化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案

2023年12月18日,根据省环保督察现场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化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复合车间上料工段未安装集气罩,筛分工段未全密闭,车间内地面积尘较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2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六:广水市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2023年12月,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广水市某公司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建筑废料再生利用项目” 于2021年7月1日由广水市分局审批,2021年8月开始建设,2022年8月建成后进入设备调试阶段,但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其立即整改。

2024年4月1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工作,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事项,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类型的适用条件。鉴于该公司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环境影响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随县某建材公司无证排污案

2023年12月13日,按照群众举报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随县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该建材公司于2022年7月新建花岗岩异型加工、销售项目,项目建成运行以来,一直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该处以罚款。

2024年1月10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材公司无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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