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两打”专项工作简报
(第2期)
2024年10月9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高新区执法大队)联合行动,对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栋建筑物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建筑物东侧的水沟内存在大量蓝绿色液体,水沟有管道通向该栋建筑物的三楼,现场用广泛pH试纸测试该水沟内液体,结果显示呈强酸性。与该建筑物联通的市政污水管网内,也有颜色性状与上述水沟相似的污水汇入。初步研判这是一起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电镀废水的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注册登记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传唤该企业管理人员迅速赶到现场配合调查,并同步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经调查核实,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位于该建筑物三楼,平时大门紧锁,防止外人进入。该企业表面建设有一个生产车间一条电镀生产线,但在车间一杂物间内,还有暗门连通至另一隐藏车间,建有一条电镀生产线,并且在现场发现有一条软管从电镀槽通向卫生间下水道,软管内还存留有蓝绿色强酸性液体。两条电镀生产线附近存放有大量废酸、废电镀液和包装桶,车间内弥漫浓烈的刺激性气味,车间地面撒漏大面积的电镀废液,地面可见明显的腐蚀痕迹,执法人员立即电镀废液等危险废物进行查封扣押。经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该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相关水质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外排废液污染物均超出《电镀污染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其中总铬超出标准3.31倍、六价铬超出标准6.85倍、锌超出标准39.53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20日,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工作正在同步推进。
一、非法小电镀通过“厂中厂”“房中房”的形式违法生产,此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般较为隐蔽,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违法线索举报,可以提高违法线索发现几率。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发现并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二、统筹执法力量,实行专案查办可以提高办案质效。在查办本案过程中,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联合执法,基层执法人员在干中学,以战代训、实战实训,办案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此后,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举一反三,对园区内的厂中厂开展拉网式排查,目前已向公安机关移送3件同类案件,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用好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有效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在查办本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共同分析研判,同步勘查,规范取证,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
四、实施异地查封扣押,确保了环境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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