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056798/2026-1888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无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04-23 17:35 |
| 编辑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 | 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局(分局):
现将《随州市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随州市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生物质锅炉整治工作,全面淘汰2 蒸吨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随政发〔2024〕1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相关内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对2025年7月25日以来淘汰的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予以补贴。被淘汰的生物质锅炉须整体注销并拆除(或去功能化),改为电锅炉或燃气锅炉,改成燃气锅炉的必须达到低氮排放要求(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建设内容包括:
1.位于电厂或其他供热单位集中供热区的,推动企业改用集中供热,淘汰小吨位生物质锅炉;
2.位于天然气管道供气范围的,推动企业改用低氮燃烧燃气锅炉,淘汰小吨位生物质锅炉;
3.周边有其他大吨位锅炉的,推动企业协商由大吨位锅炉供热,建立小范围集中供热系统,淘汰小吨位生物质锅炉;
4.均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推动企业改用电炉或采用液化气储罐供应能源的低氮燃烧燃气锅炉,淘汰小吨位生物质锅炉。
二、补贴标准
对淘汰的生物质锅炉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0.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1万元/台;
0.5-1(含)蒸吨/小时的2万元/台;
1-2(含)蒸吨/小时的4万元/台。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
申请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补贴的单位应填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向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提供下列资料:
1.生物质锅炉淘汰注销资料:
(1)淘汰前的在用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注销证明;
(3)锅炉拆除或去功能化证明。
2.供热替代相关资料:
(1)改造为燃气锅炉或电锅炉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锅炉改造告知书、改造后的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燃气锅炉提供);
③项目实施单位和改造单位共同签署盖章的工程完工移交文件。
(2)改用集中供热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集中供热合同证明文件;
②集中供热系统工程完工证明文件。
(二)材料审核
1.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进行补正。资料要件审核通过的,县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在《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将生物质锅炉淘汰及供热替代信息同步推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生物质锅炉淘汰及供热替代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3.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签章反馈的《补助资金申请表》,核定并填写“审核后拨付资金”金额,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后,报市财政部门完成最终核定。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资金金额及时拨付资金,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补助。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如发现部门或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凭证骗取补助资金,除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锅炉淘汰单位进行细致讲解,对补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促进淘汰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资金支持。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项目资金补助工作,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求锅炉业主单位选取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改造,确保改造完成后锅炉使用安全,严防危险事故发生。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生物质锅炉淘汰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
原锅炉型号 | 1. | 数量(台) | 蒸吨数 | ||
2. | 数量(台) | 蒸吨数 | |||
整治方式 | 淘汰注销 | 锅炉台数: 锅炉蒸吨数: | 其他改造方式 | □依托供热单位集中供热 □依托大吨位锅炉小范围集中供热 | |
改为燃气锅炉或电锅炉 | 锅炉台数: 锅炉蒸吨数: | ||||
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
总投资额 (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后拨付资金合计(元) | 小写: | 大写: |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本表一式五份,企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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